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61號
原 告 南投縣十方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黃鳳嬌
訴訟代理人 石振助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珮雯、高珮柔、高芷嫻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2,030,528元【計算式:(108.75㎡×60,893元+1,500,00
0元)×1/4=2,030,52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368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關
於命補繳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百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