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423號
ULDV,114,訴,423,20251023,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23號
原 告 馮奇光
被 告 王思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思惠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業據被告異議
視為起訴。原告前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惟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1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
070元,原告僅繳納500 元,尚不足25,57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沈菀玲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