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87號
原 告 洪育蓁
上列原告與被告章佩如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業據被告異議視為
起訴。原告前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惟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273,8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476
元,原告僅繳納500 元,尚不足15,976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沈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