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358號
ULDV,114,訴,358,20251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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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58號
原 告 沈江湖
訴訟代理人 黃柏嘉律師
王秉信律師
被 告 何文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於民國114年9月19日下午言詞
辯論終結後,具狀表示因其父住院,於該期日下午有至大林慈濟
醫院簽署其父之醫療文件無法到庭,並提出上揭醫療文件為證,
請求再開辯論,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4年11月7日下午
4時2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承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廖千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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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