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58號
原 告 沈江湖
訴訟代理人 黃柏嘉律師
王秉信律師
被 告 何文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於民國114年9月19日下午言詞
辯論終結後,具狀表示因其父住院,於該期日下午有至大林慈濟
醫院簽署其父之醫療文件無法到庭,並提出上揭醫療文件為證,
請求再開辯論,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4年11月7日下午
4時2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承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廖千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