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294號
ULDV,114,訴,294,20251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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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94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李文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博偉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
對於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下同)906,2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045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沈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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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