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172號
ULDV,114,訴,172,202510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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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7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沈來旺
沈來成
沈金蘭
沈金花
沈麗雲
沈美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沈佳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事件,上訴人
對於本院民國114年9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7
萬0,880元【計算式:(116.39㎡+17.47㎡)×8,000元=107萬0,88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1,2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承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千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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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