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67號
原 告 黃明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向雲林縣北港地政事務所補
繳本院114年訴字第167號拆屋還地事件本院囑託該地政事務所繪
製複丈成果圖之費用新臺幣6,000元。
理 由
一、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
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
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
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個月內預納或墊
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4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
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先前已預繳納新臺幣(下同)4,150元,惟
尚有6,000元迄今未繳,而本件拆屋還地訴訟需支出繪製複
丈成果圖之費用始能進行,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命原告逕向雲
林縣北港地政事務所繳納如主文所示費用,並向本院陳報。 逾期未繳納,本院將依首揭規定辦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玥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宛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