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133號
ULDV,114,訴,133,20251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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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33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林鴻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奕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35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沈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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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