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繼字第62號
聲 請 人 陳長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李永旗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壹萬
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李永旗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下: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4年度繼字第20、2
6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李永旗之遺產管理人。聲請
人為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業已完成編製遺產清冊、為保存
遺產之必要處置、完成遺產稅申報等項事務,而被繼承人所
遺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土地遺產部分,業於民國(下同)
113年9月26日經本院強制執行程序拍定在案,又如附表編號
9、11、12所示金融帳戶存款辦理結清後之現金計新臺幣(
下同)782元,至於其餘金融帳戶存款及儲值卡餘額因不符
合成本,故不處理結清,另如附表編號19所示之車輛並無價
值,亦不處理,而被繼承人別無財產,因此聲請人不再聲請
公示催告,並擬將遺產移交國庫,而聲請人為執行遺產管理
人之職務,已先行墊付相關費用,並耗費相當勞力及時間,
為利聲請人於上述強制程序中參與分配,爰依民法第1183條
規定,請求酌定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李永旗遺產管理人之遺
產管理報酬及先行墊付相關費用合計11,825元。另依家事事
件法第140條規定,檢附遺產管理人職務執行表,向本院陳
報處理遺產之狀況,以終結遺產管理職務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
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
,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聲請法院
處理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
院管轄;法院就前條第5項所定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
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
況,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182條亦有明定。又遺產
管理人經法院依民法第1178條第2項規定選任後,因被繼承
人之具優先受償權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被繼承人之遺產,遺
產管理人為求其報酬得以參與分配,於民法第1178條第1項
規定命繼承人於期限內承認繼承之6個月以上公示催告期間
,及於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
受遺贈人於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之1年
以上公示催告期間未期滿前,若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無
法召開,或親屬會議不為酌定時,可向法院聲請核定遺產管
理人報酬(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
類提案第14號研討結果參照)。準此,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
人,若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自得向被繼承人住所
地之法院聲請酌定其報酬。另關於報酬數額部分,財政部雖
頒訂「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作為請求遺產管理
報酬之依據,然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37、216、407號解
釋意旨,法官於審判時應就具體案情,依其獨立確信之判斷
,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不受行政機關之拘束。查該作業要
點僅為行政規則,參酌上述大法官解釋意旨,並無拘束本院
之效力,本院得本於獨立確信之判斷,自行認定事實、適用
法律。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述事實,已有提出遺產清冊、雲林縣
稅務局北港分局114年6月24日雲稅北字第1141162585B號函
、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雲林縣地籍異動索引、本院民事執
行處114年6月27日雲院仕113司執乙字第7407號函、財政部
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
華南商業銀行收款證明及本行支票、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北港
分行收據及本行支票、新光銀行手續費收據及本行支票、雲
林○○○○○○○○戶政規費收據、雲林縣斗六地政事務所地政規費
徵收聯單、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等件影本可供證明,並有
本院114年度繼字第20、26號民事裁定附卷可以補充證明,
足信屬實。而前述情事,聲請人係因本件被繼承人之繼承人
有無不明,無親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而由本院選任為遺
產管理人,復因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土地遺
產部分,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執字第7407號給付票款強制
執行程序拍定在案,拍定金額為1,769,000元,並預計於114
年10月28日上午10時實行分配程序,且於上述給付票款強制
執行事件中,亦有第1順位抵押權而具優先債權之債權人陳
報債權參與分配等等情形,此經本院主動調閱上述給付票款
強制執行事件案卷查核屬實,依據上述法律規定,聲請人聲
請法院酌定其報酬,自然有所依據。又聲請人自就任遺產管
理人後,進行之管理工作包含編制遺產清冊、申報遺產稅、
申請遺產管理人登記、結清部分金融機構帳戶存款等事項,
另被繼承人遺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6所
示之土地拍定金額為1,769,000元,其餘如附表編號7至23所
示財產價額僅為2,277元,價額非高,是被繼承人如附表所
示之遺產,價額合計為1,771,277元,而聲請人甫於114年4
月18日經本院以上述裁定選定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其
管理遺產之時間僅約5月等等情形,是本院參酌財政部訂頒
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4款前段之
規定,並考量聲請人甫就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迄今所
進行之遺產管理職務內容也非複雜,亦無應進行訴訟程序等
甚為繁雜之事項,處理遺產管理事務之程度應為簡易程度,
惟參酌前述拍賣金額如經實行分配後,參與分配之債權人未
能完全受償而仍有不足,此有本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金額
分配表附於上述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卷內可以參考,且前
述拍賣金額如經分配後已無剩餘,被繼承人之其餘遺產財產
價額僅為2,277元,價額非高,聲請人日後遺產管理報酬恐
有無法取償之虞,對於聲請人並非公平,再一併斟酌聲請人
處理遺產管理事務後續所需時間之久暫,以及各債權人受償
權利之保障等等一切情狀,認其擔任被繼承人李永旗遺產管
理人之報酬以10,000元為適當。
四、末按遺產管理人就遺產之管理,如為全體執行債權人之共同
利益,而有費用支出,得準用強制執行法第29條第2項後段
之規定,視其支出費用之性質,列為執行必要費用而優先受
償(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執行類提
案第17號研討結果參照)。本件聲請人就任被繼承人李永旗
之遺產管理人後,除其遺產管理報酬依上述法條規定,應由
法院酌定外,其它已代墊之公示催告聲請費用、地價稅等,
以及後續支出之代墊費用,聲請人自可檢具相關證據,由遺
產中支出,或於執行程序中列為執行必要費用而優先受償,
無庸由本院予以確定。
五、至聲請人另檢附遺產管理人職務執行表,欲向本院陳報處理
遺產之狀況,以終結遺產管理職務部分,惟上述給付票款強
制執行程序尚未終結,仍有債權人之債權未滿足,且聲請人
亦坦承被繼承人仍有部分之金融機構存款、儲值卡餘額及車
輛均尚未處理,均有待聲請人了解並依法管理,況且,聲請
人迄今仍未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
受遺贈人於期間內報明債權及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而前述
公示催告程序涉及「債權人人數多寡」、「各債權人可否先
行分配債權」、「債權人債權受償比例、數額、範圍」(民
法第1181、1182條規定參照),影響範圍甚大,聲請人仍有
依法踐行前述公示催告程序之必要。因此,聲請人「應先」
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於
期間內報明債權及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於期間屆滿,並就
各利害關係人債權債務清結完竣,依據民法第1179條第1項
第5款之規定,為遺產之移交而執行完畢遺產管理人職務後
,再依家事事件法第140條規定向法院陳報處理遺產之狀況
並提出有關文件,在此一併說明。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潘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鄭伊純附表:
編號 財產標示 面 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拍定金額 (新臺幣) 備註 1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759 464/3336 603,000元 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7407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拍定。 2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228 464/3336 173,000元 3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79 464/3336 60,000元 4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13 1/3 205,000元 5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71 1/3 129,000元 6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331 1/3 599,000元 編號 財產標示 金額(新臺幣)或數量 備註 7 臺灣土地銀行北港分行 (000000000000) 89元 無。 8 臺灣土地銀行虎尾分行 (000000000000) 14元 無。 9 華南商業銀行虎尾分行 (000000000000) 249元 已結清。支付手續費30元餘219元。 10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北彰化分行 (00000000000) 46元 無。 11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北港分行 (00000000000) 397元 已結清。支付手續費30元餘367元。 12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斗六分行 (0000000000000) 246元 已結清。支付手續費50元餘196元。 13 中華郵政公司元長郵局 (00000000000000) 53元 無。 14 聯邦商業銀行北屯分行 (000000000000) 30元 無。 15 元大商業銀行虎尾分行 (0000000000000000) 60元 無。 16 安泰商業銀行嘉義分行 (00000000000000) 57元 無。 17 雲林縣元長鄉農會信用部 (00000000000000) 40元 無。 18 臺中市東勢區農會 (00000000000000) 981元 無。 19 AHV-0000-0000-國瑞-1998 1輛 無。 20 儲值卡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41元 無。 21 儲值卡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 13元 無。 22 臺灣土地銀行北港分行李永旗溢繳款 54元 無。 23 匯豐(台灣)商業銀行李永旗溢繳款 17元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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