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字,114年度,71號
ULDV,114,簡,71,2025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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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字第71號
上 訴 人 蔡坤晏
訴訟代理人 林家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世瓊間,因本院114年度簡字第71號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2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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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