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字第25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鄭績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14 年9 月1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已於114 年9 月2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至114 年10 月13 日仍未補正,有本院繳費資料
明細一紙可據,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沈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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