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377號
聲 請 人 蔡和儒
相 對 人 蔡銘倉
關 係 人 蔡汶瑾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定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定蔡和儒(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
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蔡銘倉(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監護人。
指定蔡汶瑾(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
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蔡銘倉負擔。
理 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