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定監護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4年度,293號
ULDV,114,監宣,293,2025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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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293號
聲 請 人 衛生福利部雲林教養院

法定代理人 劉淑喜
代 理 人 林芷宇
相對人即受
監護宣告人 詹舒
關 係 人 雲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張麗善
關 係 人 張秀嘉

尤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改定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改定雲林縣政府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丁○○(女、民國00年0月00日
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監護人。
指定乙○○(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
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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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