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89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鄭名傑
代 理 人 林淑婷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李達成
附表:
㈠按「債權人人數」提出民國114年10月15日「消費者債務清理更
生聲請狀」之繕本或影本(應含附件,即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
書及債權人清冊等資料)(依消債條例第151條第2項之規定)。
㈡補繳聲請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0
00元(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
㈢聲請人應提出聲請人本人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
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含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
用債權人清冊)原本到院(勿用影本代替)。
㈣聲請人陳報目前任職於「上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據實陳
報每月薪資所得數額為何(若有扣薪,請將扣薪加回計算)?是
否領有年終、三節獎金或其他獎金(含分紅、環境獎勵、年終
、各節禮金、差旅費、聚餐補助)等?若有領取年終獎金、三
節獎金或其他獎金,請提出該獎金之明細單。並請聲請人提出
聲請本件更生前6個月即114年4月至114年9月份之每月收入所
得之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單、薪資明細表、薪資存摺封面及
內頁等)。如有以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證明。
㈤提出「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鄭○安、鄭○萱」於郵局、銀行、
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包括證券存摺、集保
存摺))聲請前二年(自112年10月17日起)完整影本(需附『完整』
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非僅有餘額查詢單』,並『補登存
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若存摺影印後未清晰,請提出向金
融機構申請之歷史交易明細到院),切勿以翻拍之畫面提出於
本院!
㈥提出「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鄭○安、鄭○萱」之「中華民國人
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並陳報所有以「聲請人本
人及受扶養人鄭○安、鄭○萱」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
保險(含人壽保單及儲蓄險、投資性保單),及提出保險契約書
、保險費繳費證明、每月繳交保險費之金額、保單質借情形,
並提出『由保險公司出具』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
金之數額為何?若終止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若干?如無個
人保險亦請註明。
㈦陳報「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鄭○安、鄭○萱」是否有領取保險
金、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
少補助、育兒津貼、育兒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
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
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
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
明之。
㈧聲請人是否有為期貨、美金、股票之投資?投資之金額為何?
並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值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目前持有之股票種類、股數及
其現值與相關證明文件。
㈨提出聲請人名下不動產:
⒈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土地之第一類謄本(所有權人全
部)及土地現值資料
⒉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土地之第一類謄本(所有權人全
部)及土地現值資料
㈩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
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
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並提出:
⒈車牌號碼:0000-00(本田廠牌、2012年出廠)之行照影本及現
值估價單。
⒉車牌號碼:000-0000(HONDA廠牌、2017年出廠)之行照影本及
現值估價單。
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內之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
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
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
文件。
提出「受扶養人鄭○安、鄭○萱」「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下列資
料:
⒈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原本(勿以影本代替)。
⒉112、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原本(勿以影本代
替)。
說明受扶養人鄭○安、鄭○萱有無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如
另有其他依法應分擔之人,一併陳報其姓名並提出該人之戶籍
謄本,及陳報其與應受扶養人鄭○安、鄭○萱之關係。並說明扶
養費用之分擔方式及分擔數額為何?分擔理由為何?並提出相
關文件證明。
請據實陳報聲請人目前設籍之戶籍地(雲林縣林內鄉九芎村長興
路),該房屋之所有權人為何人?與聲請人之關係為何?
補正說明「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鄭○安、鄭○萱」「目前」每
月必要支出是否依衛生福利部公告114年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
生活費之1.2倍計算?如否,則請詳實說明目前之必要支出情
形,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等,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
性。
請據實說明與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和潤企業股份
有限公司、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債務,是分別
於何時成立、因何原因成立該筆債務(不要以欠款、周轉』等語
代之)?
請據實提出聲請人每月收入詳細計算表,並請列明上開每月收
入扣除個人必要生活費用、支出後餘額之計算式。
如准本件更生聲請,聲請人之更生方案為何?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式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
編號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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