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4年度,185號
ULDV,114,消債更,185,2025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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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黃敏珠
代 理 人 張巧妍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李達成
              
              
附表:              
㈠補繳聲請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郵務送達費)新臺幣2,000元(程
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
㈡聲請人應提出「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
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含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
人清冊)」原本到院(勿用影本代替)。
㈢聲請人提出之「申請人收入切結書」,切結「職業:在檳榔攤
工作;收入來源:賣檳榔;工作地止:雲林縣○○市○○里○○街
000號;每月收入:約2萬多元」(見本案卷第35頁)。請據實
陳報每月薪資所得數額為何?是否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等?若
有領取年終獎金或三節獎金,請提出該獎金之明細單。並請聲
請人提出聲請本件更生前6個月即114年4月至9月份之每月收入
所得之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單、薪資明細表、薪資存摺封面
及內頁等)。如有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由雇主出具』之
「工作證明書」(其上需有雇主之聯絡方式)及每月領取薪資之
資料(不得以聲請人之收入切結書代替之)。
㈣若聲請人係以經營檳榔攤為業,請說明提營業之房屋係何人所
有?若係向他人承租,則請提出房屋之租賃契約書影本、陳報
出租人之姓名、電話到院。      
㈤提出「聲請人本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
構之全部存摺(包括證券存摺、集保存摺))聲請前二年(自112
年10月14日起)完整影本(需附『完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
,『非僅有餘額查詢單』,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若存摺影印後未清晰,請提出向金融機構申請之歷史交易明
細到院),切勿以翻拍之畫面提出於本院!
㈥提出「聲請人本人」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
查詢單」,並陳報所有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
之各類個人保險(含人壽保單及儲蓄險、投資性保單),及提出
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每月繳交保險費之金額、保單
質借情形,並提出『由保險公司出具』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
備金或解約金之數額為何?若終止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若
干?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㈦陳報「聲請人本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補助金(如失業
補助金、失業救濟金、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等
)、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
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
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㈧依聲請人提出114年7月30日申請之勞保災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
表(明細),其上記載聲請人「已領取勞保老年一次給付」。請
聲請人據實陳報有無領取「老年年金給付、勞保給付」?若有
,請說明聲請人領取之「勞保老年一次給付」、「勞保給付」
,係於何時領取?領取時之確實金額?領取之金額如何使用?
請詳細說明。 
㈨聲請人是否有為期貨、美金、股票之投資?投資之金額為何?
 並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值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目前持有之股票種類、股數及
 其現值與相關證明文件。
㈩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
 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
 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內之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
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
 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
 文件。
請據實陳報聲請人目前設籍戶籍地(雲林縣大埤嘉興村),
該房屋之所有權人為何人?與聲請人之關係為何?
提出聲請人本人之戶籍謄本(現戶全戶)(記事欄勿省略)原本到
院。
依聲請人提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所示,聲請人為51年生(已年
滿63歲)。請據實陳報聲請人有幾位直系血親卑親屬?其姓名
為何?有無受該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之扶養?若有,請陳報扶
養人之資料,並陳報每月受其等扶養之金額為若干元?  
補正說明「聲請人本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是否依衛生福
利部公告114年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如否
,則請詳實說明目前之必要支出情形,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
關單據等,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
請據實提出聲請人每月收入詳細計算表,並請列明上開每月收
入扣除個人必要生活費用、支出後餘額之計算式。
如准本件更生聲請,聲請人之更生方案為何?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式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
  編號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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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