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繼簡字第12號
原 告 楊茂財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輝凡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又請求分割遺產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
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即依起訴時全部
遺產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經查,卷附財政部中
區國稅局遺產參考清單所示被繼承人楊杉終之遺產總額為新臺幣
(下同)146萬3,632元,再依原告應繼分比例為4分之1計算,原
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36萬5,908元【計算式:146萬3,
632元×1/4=36萬5,908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36萬5
,908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1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
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湘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