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4年度,1360號
ULDV,114,司繼,1360,2025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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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360號
聲 請 人 王金梅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李秀美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王金梅係被繼承人李秀美(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雲林縣
○○市○○街00號)之母,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4年8月
7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
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李秀美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蔡淑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李雅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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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