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法字第9號
聲 請 人 鍾元珧即環球學校財團法人之清算人
聲 請 人 陳春榮即環球學校財團法人之清算人
聲 請 人 邊泰明即環球學校財團法人之清算人
聲 請 人 覺文郁即環球學校財團法人之清算人
聲 請 人 徐筱菁即環球學校財團法人之清算人
聲 請 人 江忠儀即環球學校財團法人之清算人
聲 請 人 吳建明即環球學校財團法人之清算人
聲 請 人 林慧文即環球學校財團法人之清算人
聲 請 人 陳婉瑜即環球學校財團法人之清算人
前列鍾元珧即環球學校財團法人之清算人、陳春榮即環球學校財
團法人之清算人、邊泰明即環球學校財團法人之清算人、覺文郁
即環球學校財團法人之清算人、徐筱菁即環球學校財團法人之清
算人、江忠儀即環球學校財團法人之清算人、吳建明即環球學校
財團法人之清算人、林慧文即環球學校財團法人之清算人、陳婉
瑜即環球學校財團法人之清算人共同
相 對 人 環球學校財團法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環球學校財團法人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115年3月26日止。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環球學校財團法人於民國113年8月2日
經董事會議決議解散,並經教育部核准,全體清算人向貴院
聲報就任案,業已經113年11月21日雲院仕民福113年度司法
11字第1139010287號函備查在案。依法應於清算人就任後六
個月內完結清算,惟因法人名下之動產與不動產尚未能在該
期間前點交完畢,以及部分負債尚待釐清後始能清償,預計
尚需六個月的處理時間,遂提出展延聲請,請准予備查等語
。
二、按法人之清算,依民法第41條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
及依公司法第334條準用第87條第3、4項規定,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
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清算人不於前項規定期限內清算
完結者,各處新臺幣(下同)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依
此可知,清算人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
結清算時,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然並未限定清算人
須於6個月之清算期間內向法院聲請展期,否則法院應不許
其展期之聲請;且依其規定內容可知,於法院未准展期而清
算人又未能於該6個月內清算完結時,得處清算人罰鍰;若
法院准清算人展期,清算人亦應於所延展之期間內清算完結
,否則仍得處以罰鍰。
三、經查,聲請人前於113年10月11日向法院陳報清算人及清算
期間6個月後,曾向本院聲請清算展期,本院依職權調取113
年度司法字第11號暨114年度司法字第5號卷宗,依前揭卷附
113年8月2日董事會第十一屆第8次董事會議選任聲請人等為
清算人,復有各清算人於同日簽立之願任清算人同意書,陳
報狀上又有各清算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暨就任日
期113年9月27日,於就任清算人後曾向本院聲請展延清算期
間至114年9月26日止。考量聲請人所陳相對人財產清冊項目
,名下之動產與不動產尚未能在該期間前點交完畢,以及部
分負債尚待釐清後始能清償等情,認聲請人之聲請,與首揭
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