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91號
聲 請 人 甫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書
相 對 人 陳曜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以附表所
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
下同)2,4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2年10
月15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並經辦妥
登記在案。茲相對人於112年10月16日向聲請人借用1,700,0
00元,詎自113年9月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聲請人1,62
2,674元及利息、違約金,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
部到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金錢借貸契約書、本票、郵局存證信函暨中華郵政掛號郵件
收件回執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
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5日內,就
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
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附表: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091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雲林縣 斗六市 大潭 社口 63 2174.00 3360分之21 002 雲林縣 斗六市 大潭 社口 63-13 167.00 2分之1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091號 編 建築主要 樓層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材料及房 備考 各層 合計 號 屋層數 範圍 001 988 雲林縣○○市○○段○○○段00000地號 雲林縣○○市○○街00號 住家用、加強磚造、2層 一層73.36 二層40.07 騎樓14.63 128.06 全部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 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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