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83號
ULDV,114,司拍,83,20251028,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8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張佩珍
相 對 人 朱秀真朱秀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①民國108年12月17日、②108年
12月17日、③110年7月6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
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債務
之清償,設定最高限額①新臺幣(下同)2,040,000元、②2,0
40,000元、③1,08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①1
38年12月16日、②138年12月16日、③140年7月5日,債務清償
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並經辦妥登記在案。茲相對
人於108年12月19日向聲請人借用1,700,000元,詎自114年5
月1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聲請人1,316,421元及利
息、違約金,又於110年7月7日向聲請人借用2,600,000元,
詎自114年5月7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聲請人2,154,8
22元及利息、違約金,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
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
約定事項、借款契約書、催告函暨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
執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
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5日內,就
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
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附表: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083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雲林縣 斗南鎮 興國 1122-1 84.00 全部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083號 編 建築主要 樓層面積 (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材料及房 備考 各層 合計 名稱 面積 號 屋層數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785 雲林縣○○鎮○○段000000地號 雲林縣○○鎮○○路000巷00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4層 一層48.88 二層48.88 三層49.53 四層34.11 屋頂突出物7.42 188.82 陽台 露台 13.22 19.79 全部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  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