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4年度,66號
ULDV,114,司催,66,2025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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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66號
聲 請 人 榮森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綵璇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
  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57條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之本票,聲請公示催告。惟查該
本票之付款地在臺北市大安區,該址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000066號 編 發票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 (新臺幣) 備考 號 001 貿興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周良貴 87年11月30日 未記載 1,512,000元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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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貿興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榮森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