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19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沈正昀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
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
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業已死亡
,有戶役政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單附卷可稽,依前揭
規定,債務人已無當事人能力,債權人聲請本件支付命令,
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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