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97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泓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志成
債 務 人 陳王玉麗
一、債務人泓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陳志成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新臺幣(下同)1,299,001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7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3.08%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7月7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
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如
對債務人泓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陳志成之財產強制執行無
效果時,由債務人陳王玉麗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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