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37號
原 告 張書源
林兩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姚建昌即利勇工程行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
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
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
節、第2節規定繳納裁判費,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
項第1款至第3款規定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
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乃起訴必備之
程式。再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
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二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依原告二人之起訴狀所載
,原告二人起訴聲明分別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張書源新臺
幣(下同)244萬8,000元(包括⑴資遣費33萬6,000元、⑵平日加
班費109萬0,000元、⑶特休未休工資44萬5,000元、⑷假日加
班費60萬元、⑸預告工資7萬5,000元、⑹10年勞健保費48萬元
、⑺10年勞退金提撥40萬3,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給付原告
林兩福504萬1,720元(包括⑴退休金13萬0,900元、⑵平日加班
費74萬5,800元、⑶假日加班費81萬6,000元⑷特休未休工資30
萬2,600元⑸;、預告工資5萬1,000元、⑹20年勞健保費48萬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利息。惟查,原告張書源上開主張⑴至⑺部分,合計金額為34
2萬9,000元,原告林兩福上開主張⑴至⑹部分,合計金額則為
503萬9,520元,均與原告二人上開請求被告給付聲明之金額
不符。且原告二人並未提供任何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與附屬
文件,致本院無從認定原告二人之訴訟標的金額,無從據以
核徵訴訟費用,訴訟程序亦無從進行。
三、本件原告二人提起本件訴訟,因有附表所示情形不符合上開
規定,應予補正,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
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李承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千慧
附表:
編號 原告二人應補正之事項 1 補正確認訴之聲明及範圍: 原告張書源上開主張之合計金額為342萬9,000元,原告林兩福上開主張之合計金額為503萬9,520元,均與原告二人上開請求被告給付之聲明金額不符。為使本院能認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請確認訴之聲明之範圍。 2 補正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 「利勇工程行」之組織型態未明,當事人亦須特定及確認合於當事人適格,是原告應補正提出正確之被告名稱(或姓名)及相關證據,證明其究為合夥,或為獨資商號,抑或為公司法人。倘為合夥,應陳報其合夥人全體姓名暨提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倘為獨資商號,應提出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商號負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以此確認被告應送達之住居所。 3 就勞動契約之原因事實部分,應補正下列事項: 兩造間之勞動契約有無簽立書面?若有,請提出完整之書面勞動契約及相關附約之繕本(勿將正本直接寄送至院)。如有離職證明書,亦請提出。以供認定勞動契約之僱主、起算時點及終止時點。 4 就原告張書源請求「資遣費」部分,應補正下列事項: ⑴主張勞動契約是在何時因何故終止? ⑵主張「平均工資」為何?(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款定有明文。應說明該數額如何計算得出,且提出計算式)。 ⑶陳明請求「資遣費」金額之計算式。 ⑷表明訴訟標的即請求權基礎(即本件原告張書源可請求被告給付此項金錢,所依據之法律規定或契約約定)。 5 就原告二人請求平日「延長工時加班費」部分: ⑴原告二人是平日工作日每天的「什麼時候」到「什麼時候」為加班? ⑵主張之「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如何算出?(即勞工在每日正常工作時間內每小時所得,另應說明該數額如何計算得出且提出計算式)。 ⑶陳明工作日「延長工時加班費」金額之計算式。 ⑷表明訴訟標的即請求權基礎(即本件原告二人可請求被告給付此項金錢,所依據之法律規定或契約約定)。 6 請求「假日加班費」部分,原告二人之真意是要請求「休息日出勤工資」嗎?如是,應補正: ⑴是在「哪幾天」自「什麼時候」到「什麼時候」出勤產生之休息日出勤工資? ⑵主張之「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何(即勞工在每日正常工作時間內每小時所得,另應說明該數額如何計算得出且提出計算式)? ⑶陳明「休息日出勤工資」金額之計算式。 ⑷表明訴訟標的即請求權基礎(即本件原告二人可請求被告給付此項金錢,所依據之法律規定或契約約定)。 7 請求「10年退休金提撥6%」部分,原告張書源之真意是否為請求「勞退金專戶提繳」之差額?如是,應補正下列事項: ⑴是「什麼時候」起至「什麼時候」為止,所產生勞退金提撥不足之情形? ⑵勞工主張雇主對勞退金提撥不足之起迄期間(下稱系爭期間),主張各月份之工資數額為何?請就各月份以表格臚列,並提出相關證據。 ⑶雇主就系爭期間每月應提撥之金額為多少?(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雇主應依主管機關擬定之月提繳分級表,提撥至少6%勞退金,請檢附各該年度之勞工退休金提繳分級表,就主張應提撥之級距請用螢光筆註記。) ⑷雇主就系爭期間實際提撥之金額為多少? ⑸主張雇主仍有提撥不足金額之計算式為何? ⑹提出原告張書源受僱於被告時該月份起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明細資料」【可上勞保局e化服務系統查詢後列印】,應可看出各個雇主於各月份實際替原告提撥之數額,「不要」提出勞工退休金提繳異動查詢結果。 ⑺表明訴訟標的即請求權基礎(即本件原告張書源可請求被告給付此項金錢,所依據之法律規定或契約約定)。 8 就原告二人分別請求「10年勞健保費」、「20年勞健保費」部分: 請問是否全未投保?或係請求被告因高薪低報,故應給付未依「勞工保險普通事故及就業保險合計之保險費分擔金額表」規定應負擔該級距保險費之差額?如是,應補正下列事項: ⑴主張雇主未依級距繳納應分擔之勞保費金額,造成原告受有「什麼樣的損害」?(如導致原告多付勞保費之損害)。 ⑵主張雇主未依級距繳納應分擔之勞保費金額之損失計算式。【依法勞工有一定之勞保費自付額,如主張被告應賠償因高薪低報而導致短付其應由雇主分擔之勞保費,請說明雇主需賠償原告勞保費中雇主分擔額之理由。】 ⑶表明訴訟標的即請求權基礎(即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金錢,所依據之法律規定或契約約定)。 9 就原告林兩福請求退休金部分: ⑴原告林兩福是否已可請求退休金?是否已符合請領條件?給付標準及計算式為何?130萬9,000元是如何算出? ⑵表明訴訟標的即請求權基礎(即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金錢,所依據之法律規定或契約約定)。 10 就原告林兩福請求「特休未休工資」部分: ⑴所主張契約終止而未休完的天數178天是如何計算得出?依據為何? ⑵所主張平日一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包括延時工資及假日出勤加給之工資)之工資為何? ⑶陳明「特休未休工資」金額之計算式。 ⑷表明訴訟標的即請求權基礎(即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金錢,所依據之法律規定或契約約定) 11 就原告二人請求「預告工資」部分,應補正下列事項: ⑴主張勞動契約是在何時因何故終止? ⑵勞工之年資、雇主應預告之日數為何?依據為何?雇主有無預告? ⑶雇主有無預告後終止?(若主張雇主有預告,但預告期間不足,請說明不足日數及計算式)。 ⑷所稱1,700元及2,500元之計算依據為何?並請陳明「請求預告工資」金額之計算式。 12 原告二人未依法提出足夠數量之起訴狀繕本,應另補提出起訴狀繕本(含證物)共2份,供勞動調解委員使用。 13 請提出補正上開編號1至11事項所提出書狀之正本及繕本各3份(如有證物,均需含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