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再字,114年度,1號
ULDV,114,再,1,2025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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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再字第1號
審原告 謝文智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保險金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13年度保險字第3號確定判決提
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
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又再審之訴形
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本件再審原
告對於本院113年度保險字第3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該案原
告聲明及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50萬元,則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為350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4萬2,45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承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廖千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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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