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亡字第2號
聲 請 人 賴坤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賴墾宗(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
0000000號、最後住所:雲林縣○○鄉○鎮村○鎮000號)於中華民國
85年8月23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賴墾宗之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賴坤輝為失蹤人賴墾宗(男、民
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
後住所:雲林縣○○鄉○鎮村○鎮000號)之大哥,失蹤人於民
國78年8月23日出境前往巴西後失蹤,迄今已逾36年,爰依
民法第8條及家事事件法第第156條之規定,請求宣告失蹤人
賴墾宗死亡等語。
二、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
,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
,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
,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
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條第1項、
第2項、第9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失蹤人賴墾宗及其父
母、全部兄弟姊妹之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等件為證,復核
與證人即失蹤人賴墾宗之三弟賴墾誌、四弟賴添到庭所述相
符,並經本院公示催告屬實。而失蹤人於本件公示催告期間
內,未見有人陳報失蹤人之生死,亦經上開證人賴墾誌到庭
陳述明確,是足信聲請人之主張屬實,為有理由,應予淮許
。而失蹤人賴墾宗係於78年8月23日出境後失蹤,即應以該
日為失蹤人失蹤之日為宜,從而,失蹤人賴墾宗既係於78年
8月23日失蹤,依前揭規定,計至85年8月23日失蹤屆滿7年
,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爰宣告如主文所 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瑞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蘇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