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3年度,53號
ULDV,113,家繼訴,53,2025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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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53號
原 告 李啓祥
訴訟代理人 蔡金保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亞融李雪香、陳李雪新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
186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
定;家事訴訟事件應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費,家事事件
法第51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亦有
明文。而請求分割遺產之訴,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而為分割
,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其訴訟標的之價額
,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意旨,以原告因分割所受
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亦即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
,按原告應繼分之比例定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556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被繼承李振坤死亡後,繼承人為其子女即原告及被
李亞融李雪香及陳李雪新共4人,原告訴請分割被繼承
李振坤所遺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遺產,並稱前揭遺產全
數分由原告繼承等語。而分割遺產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
於本院主張分割遺產所有之利益為據,本院據此核定為本件
訴訟標的之價額,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2,132,241元,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221,866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鍾世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李雅怡



附表:被繼承人之遺產 編號 遺產項目 面積 權利範圍 1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607.95平方公尺  全部 價額 1,398,285元 編號 遺產項目 金額 2 臺灣土地銀行北港分行(000000000000)存款 635元 3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北港分行(00000000000)存款 5,020元 4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北港分行(00000000000)存款 3,460元 5 雲林縣北港鎮農會(00000000000000)存款 558元 6 雲林縣水林鄉農會蔦松分部(00000000000000)存款 708,063元 7 113年2月20日匯入雲林縣水林鄉農會蔦松分部之老農津貼 8,110元 8 113年3月20日匯入雲林縣水林鄉農會蔦松分部之老農津貼 8,110元 合計 2,132,2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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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