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956號
原 告 張鈞韋
被 告 張家俊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4年度訴字第54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
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張家俊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14年度訴字
第549號刑事判決不受理在案,原告張鈞韋未聲請將此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依上開說明,自應將原告提起
之附帶民事訴訟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
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韋丞
法 官 黃郁姈
法 官 廖宏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高士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