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950號
ULDM,114,附民,950,2025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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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950號
原 告 黃美珠住址詳卷
被 告 余明哲住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643號(已改分為114年度金簡
字第150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
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雅

法 官 簡伶潔

法 官 鄭媛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麗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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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