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844號
ULDM,114,附民,844,2025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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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844號
原 告 郭天
被 告 KEK HUI TING中文姓名:揭慧婷)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事實及理由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就原告被害部分所涉詐欺等案件,因同一案件重複
起訴,業經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640號為不受理判決,惟關
於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法律關係,並未因而終結,且原告於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中已聲明如刑事訴訟肆之無罪、免訴
或不受理之判決時,聲請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移送本院
民事庭審理,有原告出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在卷可
考,爰依上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基華                  法 官 蔡宗儒                  法 官 柯欣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嘉杏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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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