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640號
ULDM,114,附民,640,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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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640號
原 告 林東澤
被 告 劉政明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507號(嗣改行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114年度金簡字第151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
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基華
法 官 蔡宗儒
法 官 柯欣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嘉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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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