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1023號原 告 黃士琦被 告 蔡豐吉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4年度易字第87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佩如 法 官 鄭媛禎 法 官 郭世顏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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