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4年度,748號
ULDM,114,金訴,748,2025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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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748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逢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
偵字第51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丁逢倍雖得預見任意將金融機構帳戶交付
他人使用,足供他人作為詐欺取財後收受被害人匯款,以遂
其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財物目的之工具,竟仍基於洗錢之犯
意及縱使有人利用其金融帳戶實施詐欺取財犯行,亦不違背其
本意之幫助犯意,於民國114年1月16日前某日,將其國民身
分證、健保卡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
0000000號帳戶資料,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
成員。嗣該詐欺集團收受前揭資料,即用以註冊現代財富
技有限公司MaiCoin虛擬貨幣平台帳戶(下稱本案帳戶)後,
繼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共同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向告訴人呂泓毅訛稱
投資本金獲利可期云云,使其陷於錯誤,於114年2月8日16
時24分許,至臺中市○里區○○路000號萊爾富大里東榮店,依
本案帳戶所生第二段條碼「00000000000000FB」繳費單,繳
款新臺幣1萬元,旋遭該詐欺集團轉匯一空。因認被告涉犯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及刑法第3
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一般洗
錢等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
被告業於114年10月3日死亡,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
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
知不受理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玉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趙于萱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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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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