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4年度,736號
ULDM,114,金訴,736,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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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736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大淵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
偵字第42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魏大淵雖得預見任意將金融機構帳戶交付
他人使用,足供他人作為詐欺取財後收受被害人匯款,以遂
其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財物目的之工具,竟仍基於洗錢之犯
意及縱使有人利用其金融帳戶實施詐欺取財犯行,亦不違背其
本意之幫助犯意,於民國114年1月2日前某日,將其所申辦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
本案帳戶)之提款卡(含密碼),交付給真實姓名年籍
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嗣該詐欺集團收受前揭帳戶資料後,
即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共同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向告訴張舒婷、石
鎣瑞、呂佳施以附表所示詐術,使其等均陷於錯誤,於附
表所示之日,匯款附表所示金額至本案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
助詐欺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
段之幫助洗錢等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繫屬本院後,被告於114年9月30日死亡,有戶籍
資料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3頁),依前開說明,爰不
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朱啟仁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廖宏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高士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手段 匯款時間 (民國) 匯款金額 (新臺幣) ⒈ 張舒婷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社群平台Facebook上以舊書交易為由與張舒婷聯繫,並進一步要求張舒婷點擊7-11賣貨便交易鏈結,並以「7-11賣貨便客服人員身分佯稱:未簽屬協議,應依指示操作銀行帳戶匯款等語,致張舒婷陷於錯誤,為右列之匯款。 114年1月2日14時23分許 12,001元 ⒉ 石鎣瑞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社群平台Ingtagram刊登抽獎活動廣告,待石鎣瑞點擊廣告鏈結後,佯稱:中獎99,999元,但撥款失敗,應開啟網路銀行依指示轉帳稅費等費用,方能領獎等語,致石鎣瑞陷於錯誤,為右列之匯款。 114年1月2日13時39分許 49,989元 114年1月2日13時42分許 8,030元 ⒊ 呂佳穎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社群平台Ingtagram刊登抽獎活動廣告,待呂佳穎點擊廣告鏈結後,佯稱:中獎99,999元,但撥款失敗,應開啟網路銀行依指示轉帳,方能領獎等語,致呂佳穎陷於錯誤,為右列之匯款。 114年1月2日14時28分許 9,9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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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