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金訴字第710號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曾玉秋選任辯護人 張智學律師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基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哲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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