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4年度,710號
ULDM,114,金訴,710,2025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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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710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玉秋


選任辯護人 張智學律師
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
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基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哲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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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