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568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SOH CHEN WEE (馬來西亞籍)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663
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SOH CHEN WEE自民國壹佰壹拾肆年拾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
月。
理 由
一、被告SOH CHEN WEE因涉犯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
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被告為外籍
人士,本次入境我國時間甚短,是專程來臺灣從事詐欺犯罪
,並原本預計在被查獲當天立即出境回馬來西亞,若被告重
獲自由,就有可能立即潛逃出境,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
虞,具有羈押原因,故考量被告擔任車手提領贓款,已助長
現今日益嚴重的詐欺犯罪,對被害人及社會治安影響甚鉅,
經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的有效行使、公共利益,及對被告人
身自由受限制之程度,認為尚非得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
等方式代替羈押,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項第1款規定,自民國114年7月25日起執行羈押3月在
案。
二、茲本院以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於114年10月24日屆滿,並
於114年10月14日訊問被告後,認為前揭羈押原因及必要性
仍然存在,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規定之情形,仍有繼續
延長羈押之必要,爰認被告應自114年10月25日起,延長羈
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子榮
法 官 葉喬鈞
法 官 黃偉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沈詩婷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