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4年度,544號
ULDM,114,金訴,544,20251001,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544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志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
度偵緝字第1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洪志男於民國113年3月13日前某時,將
其申辦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含密
碼提供予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該詐欺集團取得本案
帳戶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洗
錢之犯意聯絡,在臉書刊登虛偽算命廣告,誆稱可透過法術
改善運勢云云,致告訴人陳昱晴瀏覽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
113年3月13日11時29分、22時23分許,各匯款新臺幣(下同
)1萬3000元、1萬元至上開帳戶,旋遭提領一空。因認被告
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
助洗錢罪嫌、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
取財罪嫌。
二、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案於114年7月21日繫屬於本院後,件被告業於114年8月30
日死亡,此有被告之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戶政事務所附卷可
稽,依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朱啓仁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彥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林雅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