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4年度,127號
ULDM,114,金訴,127,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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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127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晏淇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
偵字第92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案原定民國114年10月31日14時8分之宣示判決期日,變更為民
國115年1月9日14時8分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
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
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有重大理由而無法於原訂期日宣
示判決,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
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
二、查本案前經本院進行審判程序,並經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
114年10月31日14時8分宣判宣示判決。惟因被告陳晏淇本案
使用之手機內之對話紀錄有待釐清,並考量訴訟經濟、節省
司法資源,避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之往返奔波,
本院認有變更本案宣判期日之必要,爰裁定變更宣判期日如
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韋丞           
                  法 官  黃郁姈                  
                  法 官  廖宏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士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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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