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金簡字第100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秀文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
偵字第11171號、第11405號),被告於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
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訴訟程序(原案號:114
年度金訴字第468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甲○○犯洗錢防制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二款之無正當理由而交付
、提供合計三個以上帳戶予他人使用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先後在網路上與真實身分不詳、通訊軟體LIN
E暱稱「Kevin」及「董舒雅」之人聯絡(無證據顯示「Kevin
」與「董舒雅」為不同人別,無法排除為同一人前後操作不
同帳號與甲○○聯絡之可能),約定由其交付數個金融資料予
「Kevin」及「董舒雅」,以便由「Kevin」為其辦理投資虛
擬貨幣事宜,「董舒雅」為其解除金融帳戶之警示狀態,而
後遂基於無正當理由而交付、提供合計3個以上帳戶予他人
使用之犯意,前於民國113年4月9日前之不詳時間,以通訊
軟體LINE訊息方式將其名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
00000號帳戶(下稱甲○○合庫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
提供予「Kevin」,復於同年6、7月間,在址設臺中市○○區○
○路0段000號之統一超商旅順路門市,陸續將其申設之玉山
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甲○○玉山帳戶)
、其向不知情之胞姊王秀霞(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
所借得之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
稱王秀霞新光帳戶)、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王秀霞臺銀帳戶,與甲○○合庫帳戶、甲○○玉山帳戶、王
秀霞新光帳戶,下合稱本案涉案4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
寄送予「董舒雅」,而以上開方式將3個以上帳戶交付、提
供給「Kevin」及「董舒雅」使用。嗣「Kevin」、「董舒雅
」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本案涉案4帳戶之金融資料後,
即分別以附表所示之詐欺方式,向附表所示之人施用詐術,
致渠等均陷於錯誤,遂依對方指示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
將附表所示之款項匯款至附表所示人頭帳戶。嗣經附表所示
之人察覺有異並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王秀霞於警詢時之證述、證人即告訴人戊○○、林曉
瑜、劉湘翎、己○○、庚○○、林宥彤、洪冠倫、證人即被害人乙○
○、李幸祐於警詢時之指訴大致相符,並有告訴人戊○○提出與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轉帳交易明細表、告訴
人林曉瑜提出與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網路轉
帳交易明細表、告訴人劉湘翎提出與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之對
話紀錄截圖、轉帳交易明細表、告訴人己○○提出與詐欺集團
不詳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被害人乙○○提出與詐欺集團不詳
成員之對話紀錄文字檔、截圖、轉帳交易明細表、告訴人庚
○○提出與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轉帳交易明細
表、被害人李幸祐提出與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
、轉帳交易明細表、告訴人洪冠倫提出與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之對話紀錄截圖、本案涉案4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被告提出與「董舒雅」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
董舒雅」傳送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文及簡愛女神基金會
營業執照截圖等件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
相符,是其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經修正,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
布,並自同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5條
之2第1、3項係規定:「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
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或第
三方支付服務業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
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
當理由者,不在此限。違反第一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下同)一
百萬元以下罰金: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二、交付、
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三、經直轄市、縣(市)
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四項規定裁處後,五年以內再犯。
」修正後該法第22條第1、3項則規定:「任何人不得將自己
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
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
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
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違反第一項規定而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百
萬元以下罰金: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二、交付、提
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三、經直轄市、縣(市)政
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四項規定裁處後,五年以內再犯。」
經核新法除條號移列,以及調整、修正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
業務之事業或第三方支付服務業之用語外,並無涉該罪名構
成要件之變更,亦無關法定刑之變動,在本案適用上尚無新
舊法比較之必要,應逕行適用裁判時法。是核被告所為,係
犯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之無正當理由而交付、提供
合計三個以上帳戶予他人使用罪。
㈡至公訴意旨雖認為被告本案犯行應係構成刑法第30條第1項前
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刑法第30條第1項
前段、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等
罪嫌等語,然查,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已供陳:我也有自
甲○○合庫帳戶花費新臺幣(下同)200,000元左右用以投資
虛擬貨幣,那是我自己的錢,是我從自己其他帳戶轉過來的
,是貸款而來的款項,後來我就依「Kevin」指示用該款項
購買虛擬貨幣後,再將虛擬貨幣轉出到「Kevin」指定的錢
包位址等語。核其此一供詞,與甲○○合庫帳戶、玉山帳戶之
交易明細資料以及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114年7月30日現代
財富法字第1140000117號函檢附之被告名下MAX、Maicoin虛
擬貨幣交易平台帳號之交易明細等資料,顯示甲○○玉山帳戶
於113年4月23日10時58分許有一筆交易摘要為「放款」之30
0,000萬元匯入,隨後該帳戶經人於同日11時29分許轉出230
,000萬元至甲○○合庫帳戶,甲○○合庫帳戶再經人於同日12時
31分許將其中之195,015元,轉匯至被告所申辦之虛擬貨幣
交易平台帳號之入金帳戶等情大致相符,堪認被告上開所述
可資採信。又查被告依「Kevin」指示花費自身款項195,015
元,進行虛擬貨幣交易之入金時間,明顯晚於被害人乙○○遭
詐後將款項匯入甲○○合庫帳戶之時間,顯見被告先前受「Ke
vin」之話術而交付甲○○合庫帳戶之金融資料後,仍持續處
於受騙狀態,故無法排除其後來延續受騙狀態而陸續依「董
舒雅」之指示交付其他金融帳戶之可能性,因而尚難認其本
案具有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經公訴
檢察官於準備程序時向被告說明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
款之無正當理由而交付、提供合計三個以上帳戶予他人使用
罪之構成要件後,被告稱願意認罪,檢察官遂當庭更正本案
起訴罪名,嗣由本院告知被告上開檢察官更正後之起訴法條
及罪名,完足賦予被告表示意見之機會而無礙其防禦權之行
使,本院自毋庸變更起訴法條。
㈢按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
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
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
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
3項定有明文。惟查被告於偵查中並未自白,不符合洗錢防
制法第23條第3項之要件,自無從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Kevin」、「董舒雅
」素未謀面,並不知曉其真實身分,亦無法確認其所述是否
為真實,竟在未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
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之情形下,任意且率然交付、提
供本案涉案4帳戶之金融資料予「Kevin」及「董舒雅」使用
,導致本案涉案4帳戶遭「Kevin」、「董舒雅」及所屬詐欺
集團用於詐欺犯罪,進而使附表所示之人受有財產上損害,
同時發生隱匿犯罪所得真正去向之結果,所為實有不該。惟
考量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就交付本案涉案4帳戶之金融資
料乙事已坦承不諱,犯後態度尚可,又其於本案以前,並無
犯罪前科紀錄,有其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素行亦佳。
參之被告交付本案涉案4帳戶之金融資料之行為,進而導致
本案如附表所示之人遭詐欺而匯入本案涉案4帳戶,總金額
逾420,000元,同時兼衡告訴人戊○○、己○○、林宥彤、丁○○、
被害人李幸祐在本院陳述意見表中對於被告科刑範圍表示之
意見,以及被告目前均未與附表所示之人調解成立,尋得渠
等諒解之情形,暨被告自陳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現與胞姊
、胞弟及爸爸同住,目前在工廠工作,需負擔一名未成年子
女之扶養費用之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卷內並無證據足認被告確已因上開犯行實際獲得報酬而有犯 罪所得,自無犯罪所得應予沒收或追徵之問題。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李鵬程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元隆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玉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趙于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附記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
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違反第1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4項規定裁處 後,五年以內再犯。
前項第1款或第2款情形,應依第2項規定,由該管機關併予裁處之。
違反第1項規定者,金融機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及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應對其已開立之帳戶、帳號,或欲開立之新帳戶、帳號,於一定期間內,暫停或限制該帳戶、帳號之全部或部分功能,或逕予關閉。
前項帳戶、帳號之認定基準,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之期間、範圍、程序、方式、作業程序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警政主管機關應會同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建立個案通報機制,於依第2項規定為告誡處分時,倘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應通報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協助其獲得社會救助法所定社會救助。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及金額 人頭帳戶 1 乙○○(未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4月1日某時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sweetRing」之帳號,向乙○○佯稱:有獲利的投資計畫可以一起賺錢,透過hzkj1688.com投資網站,操作黃金買賣,利用短線進出,獲利豐厚云云,致乙○○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113年4月9日22時10分許匯款10,000元 甲○○合庫帳戶 2 庚○○(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6月21日16時32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劉麗雯」之帳號,向庚○○佯稱:要購買手錶,希望以賣貨便寄送商品,但賣貨便出現錯誤,請協助解決云云,隨後再假冒「賣貨便客服」,向庚○○佯稱:未簽屬誠信交易云云,致庚○○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113年6月22日14時1分許匯款30,000元 甲○○玉山帳戶 3 李幸祐(未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6月22日8時46分許起,以不詳方式向李幸祐佯稱:在丙○○的賣場下單後卻遭賣貨便凍結帳戶,請協助解決云云,隨後再假冒「賣貨便官方帳號」向李幸祐佯稱:須依指示操作轉帳來解除云云,致李幸祐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113年6月22日14時1分分許匯款30,000元 甲○○玉山銀行帳戶 4 洪冠倫(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6月22日某時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露」之帳號,向洪冠倫佯稱:希望可以開立蝦皮賣場讓他下標商品云云,隨後再假冒「蝦皮賣場課服」向洪冠倫佯稱:需進行金流驗證才能交易云云,致洪冠倫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113年6月22日14時9分分許匯款19,985元 甲○○玉山銀行帳戶 5 林宥彤(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6月21日23時29分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露」之帳號,向林宥彤佯稱:希望可以開立蝦皮賣場讓他下標商品云云,隨後再假冒「蝦皮賣場課服」向庚○○佯稱:需簽屬金流服務才能交易云云,致林宥彤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113年6月22日14時9分分許匯款29,983元 甲○○玉山銀行帳戶 6 劉湘翎(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6月24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徐婉瑜」、「阿格力」等帳號,向劉湘翎佯稱:加入心靈驛站萬豐精選M107投資群組,會有老師提供股票交易資訊,再利用CGMI應用程式操作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劉湘翎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⑴113年7月1日9時35分許匯款60,000元 ⑵113年7月1日9時36分許匯款50,000元 王秀霞新光帳戶 7 己○○(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6月24日前某時許起,利用不詳之投資連結,引誘己○○點擊後加入CGMI投資網站註冊會員,過程中以不詳方法向己○○佯稱:可保證獲利,穩賺不賠,致己○○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113年7月2日10時21分許匯款50,000元 王秀霞新光銀行帳戶 8 丁○○(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7月26日22時18分許起,以社群軟體Facebook(下稱臉書)暱稱「賴秋興」之帳號,向丁○○佯稱:要透過賣貨便購買演唱會門票,已匯款,但賣貨便系統有問題,需要依指示操作來解除云云,致丁○○陷於錯誤,依指示分別為右列匯款 ⑴113年7月26日23時56分許匯款29,999元 ⑵113年7月27日0時許匯款20,200元 ⑶113年7月27日0時2分許匯款29,998元 ⑷113年7月27日0時33分許匯款15,999元 王秀霞臺銀帳戶 9 戊○○(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7月27日15時許起,以臉書暱稱「葉雅婷」之帳號,向戊○○佯稱:要透過賣貨便購買公仔,但下單後訂單遭凍結,需要賣家戊○○操作來解除云云,致戊○○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113年7月27日22時6分許匯款49,972元 王秀霞臺銀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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