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易字第58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永隆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
度偵字第6348號、114年度偵字第5455號、114年度偵字第7211號
),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
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沈永隆犯洗錢防制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二款之無正當理由交付
、提供合計三個以上帳戶予他人使用罪,處有期徒刑五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犯罪事實
沈永隆依其智識程度及一般社會生活經驗,知悉投資不需提供金
融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供他人使用,如因投資對方要求交付金融
帳戶資料,即與一般投資習慣不符,沈永隆因急於投資賺錢,上
網瀏覽投資廣告,依真實身分不詳、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
暱稱「王佳茵」之成年人之指示,與真實身分不詳、LINE暱稱「
mentor」之成年人聯繫,詎沈永隆為投資賺錢,竟基於無正當理
由交付、提供合計3個以上金融機構帳戶予他人使用之犯意,依
「mentor」之要求,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20時56分許,在位於
雲林縣○○鎮○○路000號之統一超商雲南門市,以交貨便將其所申
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
案郵局帳戶)、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
案土銀甲帳戶)、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
本案土銀乙帳戶)、雲林縣○○鎮○○○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無
證據證明有被害人款項匯入)之提款卡寄交「mentor」,再以LI
NE告知「mentor」提款卡密碼,而以此方式交付、提供本案郵局
、土銀甲、乙帳戶,任由「mentor」及其所屬之詐欺集團(下稱
本案詐欺集團)使用之。嗣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取得本案郵局、
土銀甲、乙帳戶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向如附表所示之人施
以如附表所示之詐欺方式,致其等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所示之
匯款時間,將如附表所示之匯款金額匯入如附表所示之帳戶內。
理 由
一、本案被告沈永隆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於準備程
序進行中,被告就上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
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檢察官之意見後,本院依刑
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
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
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供述(偵6348卷第65至75
頁;偵7211卷第33至37頁;偵5455卷第113至117頁)及其於
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本院卷第99至103頁、第105
至112頁)
㈡被告與LINE暱稱「mentor」、「王佳茵」等人之對話紀錄擷
圖(偵5455卷第119至187頁、第189至205頁)
㈢如附表卷證資料欄所示之證據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之無正當理
由而交付、提供合計3個以上帳戶予他人使用罪。
㈡被告於偵查中雖坦認客觀犯罪事實,惟未承認犯罪,當無從
依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規定減輕其刑,附此敘明。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係有相當智識之成年人
,在政府及大眾媒體之廣泛宣導下,理應對於國內現今詐騙
案件層出不窮之情形有所認知,竟無視政府打擊詐欺及洗錢
犯罪、嚴令杜絕提供人頭帳戶之政策及決心,輕率提供金融
帳戶予不詳來歷之人,致自身帳戶淪為犯罪工具,經本案詐
欺集團用以向如附表所示之人實施詐欺及洗錢犯行,侵害情
節嚴重,所為實有不該,應予非難;惟念及被告終知坦承犯
行,犯後態度尚可,且其無其他前科,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
卷可參,素行尚佳;兼衡其犯罪手段、情節與提供金融帳戶
之數量,暨被告自陳其教育程度、職業、月收入、婚姻、家
庭狀況(因涉及被告個人隱私,均不予揭露,詳參本院卷第
111至112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本案尚無證據足證被告因提供本案郵局、土銀甲、乙帳戶帳 戶料受有報酬或其他利益,自無依法宣告沒收或追徵犯罪所 得之必要。又被告提供本案郵局、土銀甲、乙帳戶帳戶之提 款卡,固係被告所有並供其犯本案所用,然此等物品未經扣 案,且價值低微,復得以停用方式使之喪失效用,是認欠缺 沒收之刑法重要性,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均不予宣 告沒收或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鵬程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元隆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趙俊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嫀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違反第1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4項規定裁處 後,五年以內再犯。
前項第1款或第2款情形,應依第2項規定,由該管機關併予裁處之。
違反第1項規定者,金融機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及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應對其已開立之帳戶、帳號,或欲開立之新帳戶、帳號,於一定期間內,暫停或限制該帳戶、帳號之全部或部分功能,或逕予關閉。
前項帳戶、帳號之認定基準,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之期間、範圍、程序、方式、作業程序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警政主管機關應會同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建立個案通報機制,於依第2項規定為告誡處分時,倘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應通報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協助其獲得社會救助法所定社會救助。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卷證資料 1 陳湘榆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1月5日某時許,以假投資網路商店之方式詐騙陳湘榆。 ⑴114年1月5日18時37分許 20,000元 本案郵局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湘榆於警詢之指訴(偵5455卷第35至39頁) ②本案郵局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偵5455卷第55至59頁) ③轉帳交易明細擷圖暨翻拍照片(偵5455卷第71至75頁、第83頁) ④告訴人提供之TikTok個人頁面、登錄頁面擷圖(偵5455卷第81頁) ⑵114年1月5日18時40分許 10,000元 2 李秀梅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1月中旬,以假投資之方式詐騙李秀梅。 ⑴114年1月4日10時4分許 100,000元 本案土銀甲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李秀梅於警詢之指訴(偵6348卷第87至89頁、第91至93頁) ②本案郵局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偵5455卷第55至59頁) ③本案土銀甲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偵5455卷第43至47頁) ④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片(本院卷第31頁) ⑵114年1月4日10時7分許 100,000元 ⑶114年1月5日12時25分許 100,000元 本案郵局帳戶 3 張懿舒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2月10日某時許,以假投資之方式詐騙張懿舒。 114年1月5日15時31分許 30,000元 本案土銀甲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懿舒於警詢之指訴(偵6348卷第113至126頁) ②本案土銀甲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偵5455卷第43至47頁) 4 陳煥昌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1月20日10時12分許,以假投資之方式詐騙陳煥昌。 ⑴114年1月1日9時45分許 50,00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煥昌於警詢之指訴(偵6348卷第149至154頁) ②本案郵局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偵5455卷第55至59頁) ③本案土銀甲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偵5455卷第43至47頁) ⑵114年1月4日11時6分許 30,000元 本案郵局帳戶 5 邱柏瀚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2月某日起,以假投資之方式詐騙邱柏瀚。 ⑴114年1月1日9時53分許 50,000元 本案土銀甲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邱柏瀚於警詢之指訴(偵6348卷第168至172頁) ②本案郵局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偵5455卷第55至59頁) ③本案土銀甲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偵5455卷第43至47頁) ⑵114年1月1日19時9分許 50,000元 本案郵局帳戶 6 羅家富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3月某日起,以假投資之方式詐騙羅家富。 ⑴114年1月1日13時35分許 20,000元 本案土銀甲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羅家富於警詢之指訴(偵6348卷第195至197頁) ②本案郵局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偵5455卷第55至59頁) ③本案土銀甲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偵5455卷第43至47頁) ⑵114年1月5日10時33分許 35,000元 ⑶114年1月2日17時56分許 30,000元 本案郵局帳戶 7 劉珮汶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2月某日起,以假投資之方式詐騙劉珮汶。 114年1月6日11時12分許 49,058元 本案土銀甲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劉珮汶於警詢之指訴(偵6348卷第209至211頁) ②本案土銀甲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偵5455卷第43至47頁) 8 林儷玲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1月1日某時許,以假投資之方式詐騙林儷玲。 114年1月1日19時47分許 30,000元 本案郵局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儷玲於警詢之指訴(偵6348卷第221至227頁) ②本案郵局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偵5455卷第55至59頁) 9 謝世維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1月2日前某時,以假投資之方式詐騙謝世維。 ⑴114年1月2日10時38分許 50,00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謝世維於警詢之指訴(偵6348卷第241至243頁) ②本案郵局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偵5455卷第55至59頁) ⑵114年1月2日10時39分許 50,000元 10 吳惠屏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1月6日前某時,以假投資之方式詐騙吳惠屏。 114年1月6日17時9分許 30,00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吳惠屏於警詢之指訴(偵6348卷第257至258頁) ②本案郵局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偵5455卷第55至59頁) ③告訴人提供之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投資軟體頁面擷圖(偵6348卷第262至263頁、第264頁) 11 陳永昌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1月某日起,以假投資之方式詐騙陳永昌。 113年12月31日11時22分許 50,000元 本案土銀乙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永昌於警詢之指訴(偵6348卷第275頁、第277至278頁) ②本案土銀乙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偵5455卷第49至53頁) 12 蔡佳吟 (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1月某日起,以假投資之方式詐騙蔡佳吟。 114年1月1日16時27分許 20,00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蔡佳吟於警詢之指述(偵6348卷第288至290頁) ②本案土銀乙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偵5455卷第49至53頁) ③告訴人提供之彰化商業銀行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交易明細(偵6348卷第295至296頁) ④告訴人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暨個人頁面、投資軟體頁面擷圖(偵6348卷第297至301頁、第302至304頁) 13 鄭麗珍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2月某日起,以假投資之方式詐騙鄭麗珍。 114年1月3日9時12分許 50,00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鄭麗珍於警詢之指訴(偵6348卷第313頁、第315至317頁) ②本案土銀乙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偵5455卷第49至53頁) 14 陳信通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1月24日某時許,以假投資之方式詐騙陳信通。 ⑴114年1月5日11時許 30,00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信通於警詢之指訴(偵6348卷第333至337頁) ②本案土銀乙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偵5455卷第49至53頁) ③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6348卷第345頁) ④告訴人提供之郵政儲金金融卡正面影本(偵6348卷第340頁) ⑵114年1月6日12時29分 30,000元 15 黃梓菱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1月6日前某時,以假投資之方式詐騙黃梓菱。 ⑴114年1月6日15時37分許 10,00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梓菱於警詢之指訴(偵6348卷第357頁、第359頁) ②本案土銀乙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偵5455卷第49至53頁) ③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偵6348卷第360頁) ⑵114年1月6日15時38分許 10,000元 ⑶114年1月6日15時38分許 10,000元 16 洪婉玲 (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1月6日某時許,以假投資之方式詐騙洪婉玲。 114年1月6日18時51分許 20,00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洪婉玲於警詢之指述(偵6348卷第375至377頁) ②本案土銀乙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偵5455卷第49至53頁) ③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偵6348卷第394頁) ④告訴人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6348卷第381至389頁、第391至394頁) 17 林俊男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2月16日19時許,以假投資之方式詐騙林俊男。 114年1月6日19時33分許 10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俊男於警詢之指訴(偵6348卷第405至408頁) ②本案土銀乙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偵5455卷第49至53頁) ③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偵6348卷第412頁) ④告訴人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暨個人頁面、Facebook個人頁面擷圖(偵6348卷第411至413頁) 18 黃啟瑞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1月中旬,以假投資之方式詐騙黃啟瑞。 114年1月5日19時53分許 30,00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啟瑞於警詢之指訴(偵7211卷第59至65頁) ②本案土銀乙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偵5455卷第49至53頁) ③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7211卷第93頁) ④告訴人提供之LINE、社群軟體Instagram對話紀錄暨個人頁面擷圖(偵7211卷第105頁) 19 王寶玉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2月某日起,以假投資之方式詐騙王寶玉。 114年1月2日13時30分許 50,000元 本案土銀甲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王寶玉於警詢之指訴(偵7211卷第117至121頁、第125至127頁) ②本案土銀甲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偵5455卷第43至47頁) ③告訴人提供之與LINE暱稱「舊時光」等對話紀錄翻拍照片暨個人頁面、投資軟體頁面擷圖(偵7211卷第139至16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