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金易字,114年度,36號
ULDM,114,金易,36,2025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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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易字第36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程姿綾



選任辯護人 張伯書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
偵字第5146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
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程姿綾犯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金融機構帳戶合計三個以上予他
人使用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
  事實及理由
一、程姿綾依其智識程度及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可知悉為
領取中獎金額而交付、提供提款卡及密碼予他人使用,並不
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竟基於無正當理由交付金融
機構帳戶合計三個以上予他人使用之犯意,於民國113年3月
26日16時12分許,在空軍一號貨運西螺站,將其名下臺灣銀
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臺銀帳戶)、第一商
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一銀帳戶)、華
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華銀帳戶)
、中華郵政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郵局
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均寄交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收受。嗣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
取財、洗錢等犯意聯絡,向如附表所示之李琪瑩、王子凝
余雯婷陳柏菁、黃廷墉、葉沛萱、梁芷欣莊家如等8人
施用詐術,致其8人均陷於錯誤,各依指示匯款至本案臺銀
帳戶、本案一銀帳戶、本案華銀行帳戶、本案郵局帳戶其中
之一,旋遭提領一空而隱匿該犯罪所得。
二、程序事項:
  按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2條定有明文
。惟該條所稱犯罪之被害人,係指因犯罪而直接受有損害之
人而言,不包括間接被害人。又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同
年月16日施行之洗錢防制法,增訂第15條之2(註:即現行
洗錢防制法第22條)關於無正當理由而交付、提供帳戶、帳
號予他人使用之管制與處罰規定,並於該條第3項針對惡性
較高之有對價交付、一行為交付或提供合計3個以上帳戶、
帳號,及裁處後5年以內再犯等情形,科以刑事處罰...,乃
針對司法實務上關於提供人頭帳戶行為之案件,常因行為人
主觀犯意不易證明,致使無法論以幫助洗錢罪或幫助詐欺罪
之情形,以立法方式管制規避洗錢防制措施之脫法行為,截
堵處罰漏洞。易言之,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第3項刑事處罰
規定,係在未能證明行為人犯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等罪
時,始予適用。倘能逕以該等罪名論處,甚至以詐欺取財、
洗錢之正犯論處時,依上述修法意旨,即欠缺無法證明犯罪
而須以該條項刑事處罰規定截堵之必要,自不再適用該條項
規定(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603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參以洗錢防制法第1條即開宗明義揭示「為防制洗錢,
打擊犯罪,健全防制洗錢體系,穩定金融秩序,促進金流之
透明,強化國際合作,特制定本法」之立法目的,足認該法
所保護者乃國家社會法益,與詐欺犯罪規定係為保護個人財
產法益之立法目的,有所不同。是倘行為人僅單純違反洗錢
防制法,而未觸及詐欺犯罪,該案中之被害人即難謂為直接
受有損害之人。查本案被告除涉犯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2條
第3項第1款之規定,並未另犯詐欺犯罪,故本案之被害人雖
提出告訴,仍不具有告訴人之身分,核先敘明。
三、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程姿綾於警詢、偵詢及本院準備程
序時坦承不諱,並有被告與Instagram暱稱「marky_vincere
」、LINE暱稱「趙世嘉」之對話紀錄擷圖28張及如附表佐證
欄所示之人證、書證可為補強證據,足以擔保被告所為之任
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
 ㈠關於新舊法比較:
  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同年8
月2日起施行。其中,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於本次修
正時,移列至現行法第22條,並配合同法第6條之文字,將
第1項序文酌作文字修正,另因應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五
條之二第六項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管理辦法已
於113年3月1日施行,而亦就第5項酌作文字修正,均未涉及
犯罪構成要件或法定刑之變動,自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
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之無
正當理由交付、提供金融機構帳戶合計三個以上予他人使用
罪。
 ㈢刑之減輕事由:
  被告於偵查中雖就所涉幫助詐欺取財、幫助一般洗錢等罪名
表示否認,惟檢察事務官並未詢及被告是否承認涉犯無正當
理由交付、提供金融機構帳戶合計三個以上予他人使用之罪
,致被告無從為認罪與否之表示,惟被告對於其係為領取中
獎金額而將本案4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寄送與本案詐欺集團
成員等節,業於偵查中及本院準備程序時均自白明確,且本
案並無證據顯示被告有因交付本案4個帳戶而獲有犯罪所得
,自應依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㈣爰審酌被告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4個金融帳戶提款卡含密碼
與詐欺集團成員,間接造成8位被害人受有共50萬3980元損
失等全案犯罪情節;無任何前科,素行甚佳;犯後坦承犯行
;未與任何被害人和解;暨其所自陳之教育程度、目前工作
及收入、家庭狀況(因涉及個人隱私,故不予揭露,詳本院
筆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五、卷內並無證據證明被告本案有實際取得對價報酬或其他犯罪 所得,爰不另依刑法第38條之1規定宣告沒收及追徵。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僅記載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鵬程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元隆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被害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違反第一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四項規定裁處



後,五年以內再犯。
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應依第二項規定,由該管機關併予裁處之。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金融機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及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應對其已開立之帳戶、帳號,或欲開立之新帳戶、帳號,於一定期間內,暫停或限制該帳戶、帳號之全部或部分功能,或逕予關閉
前項帳戶、帳號之認定基準,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之期間、範圍、程序、方式、作業程序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警政主管機關應會同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建立個案通報機制,於依第二項規定為告誡處分時,倘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應通報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協助其獲得社會救助法所定社會救助。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佐證 0 李琪瑩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3月27日15時許前某時,先透過社群軟體Instagram刊登抽獎活動訊息,引誘李琪瑩私訊聯繫,再偽以Instagram ID「kilo.pez810ncg」名義,向李琪瑩佯稱:其抽獎活動中獎,但領取獎金需先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李琪瑩陷於錯誤,而於右欄時間,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匯款右欄金額至右欄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113年3月27日17時56分許 3萬6999元 本案臺銀帳戶 ⒈被害人李琪瑩113年3月27日警詢時之指訴(偵卷第79至80頁)。 ⒉被害人李琪瑩提供之行動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擷圖、與Instagram ID「kilo.pez810ncg」、LINE暱稱「簽帳卡處理中心」之對話紀錄暨貼文、個人頁面擷圖18張(偵卷第87至96頁)。 ⒊本案臺銀帳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資料、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卷第47、63至65頁)。 0 王子凝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3月23日23時32分前某時,先透過社群軟體Instagram刊登抽獎活動訊息,引誘王子凝私訊聯繫,再偽以Instagram ID「aoazbo」、通訊軟體LINE暱稱「趙世嘉」等名義,向王子凝佯稱:抽獎活動中頭獎,但獎金下撥失敗,需匯款至指定帳戶開通交易權限方能領獎云云,致王子凝陷於錯誤,而於右欄時間,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匯款右欄金額至右欄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113年3月27日17時49分許 2萬9985元 本案詐欺集團 ⒈被害人王子凝113年3月27日警詢時之指訴(偵卷第103至105頁)。 ⒉被害人王子凝與Instagram ID「aoazbo」、暱稱「鞋潮一族」、LINE暱稱「趙世嘉」之對話紀錄擷圖20張、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卷第119至137、141頁)。 ⒊本案臺銀帳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資料、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卷第47、63至65頁)。 0 余雯婷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3月23日22時許前某時,先透過社群軟體Instagram刊登抽獎活動訊息,引誘余雯婷私訊聯繫,再偽以Instagram ID「marcky_vincere」、通訊軟體LINE暱稱「簽帳卡處理中心」、「陳文義」、「陳家輝」等名義,向余雯婷佯稱:抽獎活動中獎,但其帳戶未授權第三方支付,需先匯款至指定帳戶開通權限云云,致余雯婷陷於錯誤,而於右欄時間,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匯款右欄金額至右欄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113年3月27日18時5分許 2萬7088元 本案臺銀帳戶 ⒈被害人余雯婷113年3月27日警詢時之指訴(偵卷第149至152頁)。 ⒉被害人余雯婷提供之行動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擷圖2張、與LINE暱稱「簽帳卡處理中心」、「陳家輝」、Instagram ID「marcky_vincere」之對話紀錄14張(偵卷第161至167頁)。 ⒊本案臺銀帳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資料、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卷第47、63至65頁)。 0 陳柏菁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3月27日13時許,偽以線上遊戲「女武神契約」玩家、通訊軟體LINE暱稱「李華南」等名義,向陳柏菁佯稱:伊要購買其遊戲帳號,但要使用遊戲交易平台「DMM」進行交易,再誆稱價金已匯款,但因其帳號未激活,需先匯款至指定帳戶解鎖云云,致陳柏菁陷於錯誤,而先後於右欄時間,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接續匯款右欄金額至右欄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①113年3月27日17時13分許 4萬6001元 本案一銀帳戶 ②113年3月27日17時52分許 2萬9999元 ③113年3月28日00時21分許 4萬9001元 ④113年3月28日00時22分許 2萬1元 ⒈被害人陳柏菁113年3月28日警詢時之指訴(偵卷第175至180頁)。 ⒉被害人陳柏菁報案之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行動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擷圖4張、與LINE暱稱「李華南」、詐騙客服之對話紀錄擷圖16張(偵卷第203、209、215至226頁)。 ⒊本案一銀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卷第41、67至69頁)。 0 黃廷墉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3月26日20時許前某時,先透過社群軟體Facebook社團「顛峰急速」上刊登要購買遊戲帳號之不實訊息,引誘黃廷墉私訊聯繫,再偽以Facebook暱稱「Dard Da Muhabat」名義,向黃廷墉佯稱:伊要使用遊戲交易平台「DMM」進行遊戲帳號交易,再誆稱價金已匯款,但因其帳號輸入錯誤被凍結,需先匯款至指定帳戶解凍云云,致黃廷墉陷於錯誤,而於右欄時間,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匯款右欄金額至右欄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113年3月27日23時53分許 1萬5000元 本案一銀帳戶 ⒈被害人黃廷墉113年3月28日警詢時之指訴(偵卷第233至235頁)。 ⒉被害人黃廷墉報案之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與Facebook Messenger暱稱「Dard Da Muhabat」之對話紀錄暨個人頁面、詐騙投資網站「DMM」客服對話紀錄暨網頁使用頁面擷圖共20張(偵卷第241、245至249頁)。 ⒊本案一銀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卷第41、67至69頁)。 0 葉沛萱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3月27日13時1分許,偽以社群軟體Instagram ID「cartom-n_city」名義,向葉沛萱佯稱:抽獎活動中獎一臺吹風機,如先匯款188元公益捐,能再抽獎一次,再誆稱第二次中獎11萬8888元獎金,但領取獎金需先匯款至指定帳戶完成第三方認證云云,致葉沛萱陷於錯誤,而先後於右欄時間,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接續匯款右欄金額至右欄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①113年3月27日15時37分許 4萬9985元 本案華銀行帳戶 ②113年3月27日15時38分許 2萬7123元 ③113年3月27日15時42分許 2萬2704元 ⒈被害人葉沛萱113年3月27日警詢時之指訴(偵卷第255至257頁)。 ⒉被害人葉沛萱報案之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行動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擷圖4張、與Instagram ID「cartom-n_city」、LINE暱稱「陳雅涵」之對話紀錄擷圖13張(偵卷第273、277至283頁)。 ⒊本案華銀帳戶存摺存款期間查詢資料、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卷第43、71至73頁)。 0 梁芷欣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3月23日前某時,先透過社群軟體Instagram刊登抽獎活動訊息,引誘梁芷欣私訊聯繫,再偽以Instagram ID「aoazbo_247」、通訊軟體LINE暱稱「李國展」等名義,向梁芷欣佯稱:抽獎活動中獎11萬8888元,但其帳戶有問題無法成功匯款,需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梁芷欣陷於錯誤,而先後於右欄時間,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接續匯款右欄金額至右欄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①113年3月27日16時55分許 4萬9988元 本案郵局帳戶 ②113年3月27日16時59分許 3萬4998元 ⒈被害人梁芷欣113年3月28日警詢時之指訴(偵卷第291至284頁)。 ⒉被害人梁芷欣報案之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與Instagram ID「aoazbo_247」、LINE暱稱「李國展」之對話紀錄擷圖14張、行動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擷圖2張(偵卷第301、303至308頁)。 ⒊本案郵局帳戶查詢12個月交易明細、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卷第45、75至77頁)。 0 莊家如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3月27日15時50分許,偽以通訊社群軟體Facebook Messenger暱稱「Ama Sena」、LINE暱稱「張曉芳」、「林專員」、「劉昊然」等名義,向莊家如佯稱:欲購買其所販售之商品,但要以蝦皮賣場交易,再誆稱無法下單,需依客服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開通賣場認證云云,致莊家如陷於錯誤,而先後於右欄時間,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接續匯款右欄金額至右欄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①113年3月27日17時15分許 4萬9985元 本案郵局帳戶 ②113年3月27日17時18分許 1萬5123元 ⒈被害人莊家如113年3月27日警詢時之指訴(偵卷第315至317頁)。 ⒉被害人莊家如報案之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行動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擷圖2張、與Facebook Messenger暱稱「Ama Sena」之對話紀錄暨個人頁面擷圖2張、與LINE暱稱「張曉芳」、「林專員」、「劉昊然」之對話紀錄文字版(偵卷第325至329、333至341頁)。 ⒊本案郵局帳戶查詢12個月交易明細、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卷第45、75至7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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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