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38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浚哲
選任辯護人 謝耿銘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4年度偵字第776
0、85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浚哲因詐欺等案件,前於民國114年9月17日辯論
終結,原定於114年10月17日宣判,茲因本案有再行調查之
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柯欣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嘉杏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