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4年度,432號
ULDM,114,訴,432,202510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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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簡敬宇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8月21日
114年度訴字第432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114年度偵字第405
2號、第485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簡敬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
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
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
,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條
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上訴人即被告簡敬宇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
114年8月21日以114年度訴字第432號判決判處罪刑,並已合
法送達被告在案,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被告不服該判
決而於114年9月16日具狀聲明上訴(本院於同年月17日收文
),惟其刑事上訴聲明狀僅稱提起上訴,上訴理由容後補陳
等語,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且上訴期間屆滿後逾20日,
被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於法自有未合。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361條第3項後段規定,裁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玉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于萱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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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