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0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家卿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7月28日
114年度訴字第403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家卿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
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
敘 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
於原 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 「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
應准許或 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
合法律上之 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
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上訴人即被告吳家卿(下稱上訴人)因詐欺案件
,不服本院114年度訴字第403號刑事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
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
間屆滿後20內日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
後段之規定,裁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
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世顏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