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363號
114年度訴字第425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程郁鈞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郭雅琳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4年度偵字第5471號)及追加起訴(114年度偵字第6340號),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程郁鈞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年拾月;又販賣第二級毒
品,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又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
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4
至8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柒仟伍佰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犯罪事實
一、程郁鈞明知依托咪酯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第三級毒品,
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販賣,竟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三級
毒品犯意,於民國113年10月3日某時,在雲林縣○○鄉○○村○○
路000號2樓居所(下稱本案住處),以新臺幣(下同)6萬5,000
元之價格,販售第三級毒品依托咪酯(200ml)予蘇新堡,惟
蘇新堡僅交付部分之對價1萬5,000元,而販賣第三級毒品依
托咪酯1次。
二、嗣行政院於113年11月26日公告依托咪酯改列第二級毒品,
並自翌(27)日生效後,程郁鈞另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二級
毒品犯意,於114年2月25日20時許,在本案住處以1,500元
之價格,販售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煙彈裝)1個予蘇新堡,
嗣於同年3月2日在本案住處向蘇新堡收取1,500元,而販賣
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1次。
三、程郁鈞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犯意,於114年2月22
日3時許,在本案住處以1,000元之價格,販售第二級毒品依
托咪酯(煙彈裝)1個予張峻愷,並向張峻愷收取1,000元,而
販賣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1次。嗣為警調閱本案住處監視錄
影畫面循線查獲,並於114年4月2日搜索本案住處扣得如附
表所示之物,始悉上情。
四、案經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 由
一、本判決所引用被告程郁鈞(下稱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
言詞或書面陳述,業經本院於審判程序對當事人提示並告以
要旨,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未就其證據能力聲明異議(
本院訴字363卷第73頁,本院訴字425號卷第137至144頁),
應認已獲一致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審酌相關陳述作成時之情
況,尚無違法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與本案待證事實復
具有相當關連性,認為適當,不論該等傳聞證據是否具備刑
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定情形,依同法第159
條之5第1項規定,均得作為證據。至以下本案認定犯罪事實
所憑之非供述證據,均無違反法定程序而取得之情形,依刑
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規定,自得作為本案證據使用。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偵5
741號卷第269至273頁,本院訴字363卷第34、69至71、186
頁,本院訴字425號卷第38、136頁),核與證人蘇新堡、張
峻愷於警詢、偵訊中證述情節相符(偵5741號卷第31至40、6
1至65、241至251、255至265頁,他2256卷第301至310、313
至319、325至327、575、576頁),並有扣案之被告手機與蘇
新堡之通訊軟體對話截圖照片及語音通話譯文(偵5471卷第
67至73、83至180、193至194頁)、被告與蘇新堡之對話語
音譯文(偵5471卷第181至192頁)、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偵5471卷
第51至57頁)、114年2月25日監視器畫面截圖(偵5471卷第
75至81頁)、114年2月22日監視錄影畫面照片(他2256卷第
337至339頁)、西螺分局查獲微量毒品送驗清冊(本院訴字
363卷第109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4040
0148號鑑驗書、草療鑑字第1140400149號鑑驗書、草療鑑字
第1140400150號鑑驗書(本院訴字363卷第111至119頁),
另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可資佐證。
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規定之販賣毒品罪,係以行為人意
圖營利而為賣出毒品之行為,為其要件,至於其是否因而獲
利,以及所獲之利益是否為現金,均非所問(最高法院99年
度台上字第6007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
審理中供稱:我有賺到價差;賣6萬5千元的話我賺5千元等
語(本院訴字363卷第71頁,本院訴字425號卷第140頁),
堪認其確有營利意圖無訛。綜上,被告上開自白核與事實相
符,堪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洵堪認定,均應
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
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犯罪事實二、三所為,均係犯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其所為上開
3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被告於偵訊中雖對於114年2月25日販賣二級毒品犯行部分表
示忘記有無向蘇新堡收錢,然旋即向檢察官表示對於其所犯
為認罪之陳述(偵5471卷第271、273頁),應認被告於偵訊中
已自白本案犯行,且被告於本院審理過程亦就本案犯行均自
白,故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
㈢按刑法第59條所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係裁判上之減輕,必
以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認為宣告法定最低度之刑猶嫌過重者
,始有其適用。如別有法定減輕之事由,應先依法定減輕事
由減輕其刑後,科以最低刑度,猶嫌過重時,始得為之;若
有2種以上法定減輕事由,仍應先依法定減輕事由遞減其刑
後,科以最低刑度,猶嫌過重時,始得再依刑法第59條規定
酌減其刑(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999號判決意旨參照)
。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3項規定之販賣第二、三
級毒品罪,法定本刑固為10年、7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於
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犯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
條第2項規定依序減輕其刑後,法定最低度刑僅為5年、3年6
月以上之有期徒刑,本院酌以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以及
其他一切與犯罪有關之情狀後,認被告前已有施用、持有毒
品前科素行,本案仍為賺取一己私利販賣毒品予他人,且販
賣金額分別為6萬5,000元、1,500元、1,000元,對社會治安
及國人身心之戕害匪淺,實難認為尚有情輕法重之情事,就
被告之犯行不宜再引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併予
敘明。
㈣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曾有持有、施用毒品、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犯罪科刑紀錄,此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素行難稱良好,其不思守法自制
,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竟為獲取不法利益,無視於毒品成
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鋌而走險販賣第二、三級毒
品予他人以營利,仍助長毒品散布,危害社會治安及國民健
康非輕,暨考量被告犯後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尚知坦承犯行
,復衡以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陳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務農
、未婚、與父母及外婆同住之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
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考量被告所犯上開3罪罪質相同 ,兼衡酌上開各罪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法,所生危害程度 ,與其應受非難重複程度較低等一切情狀,依法定其應執行 之有期徒刑如主文第1項所示。
㈤沒收:
1.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抽驗檢出含 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有上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 草療鑑字第1140400148號鑑驗書、草療鑑字第1140400149號 鑑驗書、草療鑑字第1140400150號鑑驗書(本院訴字363卷 第111至119頁),堪認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無訛,應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鑑 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2.扣案如附表編號4至8所示之物,為被告本案犯行所用之物, 業據其於本院審理中供承明確(本院訴字425號卷第39、143 頁),爰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 收。 至其餘扣案之安非他命、愷他命、吸食器、90子彈、r ealme 11手機等物(偵5741號卷第55、56頁),無證據證明與 本案有關,爰均不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黃煥軒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王元隆、李翺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智賢 法 官 郭玉聲 法 官 郭世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余冠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備註 1 白色塑膠瓶6瓶 驗前總毛重97.43公克,檢出依托咪酯(Etomidate)成分 2 透明塑膠瓶3瓶 液體2瓶(總毛重57.76公克)、殘渣罐1瓶,檢出依托咪酯(Etomidate)成分 3 煙彈9顆 檢出依托咪酯(Etomidate)成分 4 空菸彈1批 無 5 分裝依托咪酯器具(針筒、漏斗、分裝匙、尖鉗)1批 無 6 菸油添加物1批 無 7 電子秤1台 無 8 iPhone 12手機1支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