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虎簡字,114年度,204號
ULDM,114,虎簡,204,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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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虎簡字第204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采妮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偵字第3127、3400號),本院虎尾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 文
鄭采妮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鄭采妮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各別犯意,分別
為下列行為:
 ⒈民國113年12月28日11時47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
用小客車(下稱甲車)至雲林縣○○鎮○○路000號之寶雅國際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雅公司)公正店,徒手竊取AHC PRO+
A醛逆時煥活緊緻霜50ML(單罐價值新臺幣【下同】1,450元
)及AHC PRO+A醛逆時煥活緊緻精華30ML(單罐價值1,450元
)各2罐、帕瑪氏全效修護精華油150ML(單罐價值899元)
、妮維雅舒敏修護奇肌雙管精萃凝乳200ML(單罐價值679元
)、妮維雅清新蘆薈乳液400ML(單罐價值329元)、妮維雅
粉嫩嫩潤白水凝乳350ML-櫻花(單罐價值399元)各1罐(上
開物品價值共計8,106元),得手後駕車離去。
 ⒉114年1月5日11時25分許,駕駛甲車至雲林縣○○鎮○○路0段000
號之寶雅公司林森店,徒手竊取如附表「商品名稱」、「數
量」欄所示數量商品(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就身體乳數量
誤載為4罐部分應予更正,上開物品價值共計2萬8,097元)
,得手後駕車離去。
 ㈡案經寶雅公司委由張惠玲訴由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虎尾
分局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鄭采妮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中坦
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張惠玲於警詢中之證述大致
相符。就犯罪事實㈠⒈部分並有寶雅公司公正店監視器及道路
監視器畫面截圖共14張、甲車車行紀錄1份、被告與甲車照
片1張、遭竊物品價目表1份、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紙在卷可
佐;就犯罪事實㈠⒉部分則有寶雅公司林森店監視器截圖共70
張、遭竊物品價目表1份存卷可考,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
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就犯罪事實㈠⒈、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
盜罪。
 ㈡被告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此前有竊盜之前案紀錄
,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本院卷第5至7頁)附卷可參,其
素行難認良好,本案其為一己之私,未經他人同意即任意竊
取告訴人所有之財物,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利觀念,危害告
訴人之財產法益,所為實不可取,惟念及被告與告訴人就上
開2次犯行均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失等
情,有被告提出之114年2月6日和解書2份可佐(見偵3172號
卷第29頁、警3765號卷第91頁),堪認被告有具體作為賠償
告訴人所受損害,而適度填補其所造成之損害,並斟酌被告
係以徒手方式竊取財物,犯罪手段尚屬和平,及其犯後坦承
犯行之犯後態度,並兼衡被告於警詢中自陳之智識程度,職
業、家庭經濟狀況(警3765號卷第8頁),卷內並有被告之
中華民國中度身心障礙證明影本1份、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
附設醫院斗六分院114年3月21日中文診斷證明書1份、114年
4月21日雲林縣○○市○○里○○○○○0○○○○0000號卷第89頁、偵317
2號卷第25、27頁)作為量刑參考資料等一切情狀,就犯罪
事實㈠⒈部分量處如主文前段所示之刑,就犯罪事實㈠⒉部分量 處如主文中段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 示懲儆。另審酌被告造成法益侵害之嚴重性、犯罪時間較為 接近、所犯之罪質均為竊盜案件以及定應執行刑之限制加重 原則,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刑罰邊際 效應隨刑期而遞減、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行 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恤刑等目的,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 主文後段所示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宣告前二條之沒收 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 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 減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同法第38條之2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本案犯罪事實㈠⒈、⒉所竊得告訴人所 有之財物,屬被告本案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且未發還被害 人,然因被告已賠償告訴人,業如前述,是被告既已賠償告



訴人所受損失,如再將被告此部分犯罪所得諭知沒收或追徵 ,將使被告面臨雙重追償之不利益,容有過苛之虞,爰依刑 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再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 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之次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蔡勝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柯欣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馬嘉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附記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商品名稱 數量 單品價格(新臺幣) 備註 1 潤姬桃子1.5G*30條 1份 1,280元 2 霓淨思1%高效緊緻A醇乳霜30ML 1罐 1,500元 3 霓淨思1.8%超效逆時A醇精華30ML 2罐 1,350 4 DR.MAY博士專業ACE撫紋精華10ML 1罐 1,280元 5 Mdmmd.地漿水120ML 1瓶 1,650元 6 Mdmmd.地漿水60ML 1瓶 940元 7 Mdmmd.Upra醒膚凍齡露120ML 1瓶 820元 8 CNP蜂膠能量彈潤氣墊粉餅#23 SPF50+PA 1個 1,350元 9 CNP蜂膠能量彈潤氣墊粉餅#23 SPF35PA++ 1個 1,350元 10 秀雅韓黑蘭極萃賦活乳液130ML 1瓶 1,480元 11 寶拉珍選10%果酸身體乳210ML 2瓶 1,080元 12 DR.WU超逆齡修復精華霜50ML 1罐 2,500元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精華露,應予更正。 13 DR.WU超逆齡多月太修復精華30ML 1罐 2,000元 14 DR.WU角鯊潤澤修復精華油30ML 1罐 2,000元 15 DR.WU角鯊玫瑰果賦活精華油30ML 1罐 2,200元 16 DR.WU1.5%超A醇煥顏緊緻精華30ML 1罐 2,000元 17 OSH Q10彈潤保濕身體乳350ML 1瓶 349元 18 OSH洋甘菊舒緩保濕身體乳375ML 1瓶 269元 19 OSH花梨木絲滑柔嫩身體乳375ML 1瓶 26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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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