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124號
ULDM,114,聲保,124,2025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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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俊宏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俊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俊宏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並移付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
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核准假釋,而聲請於其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
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符合相關法律
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鄭媛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麗智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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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