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轉介修復式司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909號
ULDM,114,聲,909,2025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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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909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戴宏達



聲 請 人
即 告訴人 王鶯敏 詳卷
上列聲請人等因傷害案件(114年度簡上字第8號),聲請轉介修
復式司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轉介適當機關、機構或團體進行修復。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將案件移付調解;或依被告及被
害人之聲請,於聽取檢察官、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
見後,轉介適當機關、機構或團體進行修復,刑事訴訟法第
274條之4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A01因涉傷害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本院以1
13年度虎簡字第328號判處被告A01傷害罪,因被告、檢察官
提起上訴,現由本院114年度簡上字第8號審理中,於本院審
理過程中,聲請轉介進行修復,經本院聽取檢察官及被告、
告訴人之意見後,審酌本案被告與告訴人為前配偶,現在共
同育有未成年子女,為未來得以雙方順利協調未成年子女權
利義務行使負擔,達成友善父母之環境,並考量未成年子女
最佳利益,認為其等聲請適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子榮
                   法 官  黃偉銘
                   法 官  葉喬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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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