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參與訴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898號
ULDM,114,聲,898,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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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898號
聲 請 人 吳心怡 年籍住、居所均詳卷
代 理 人 許視㨗律師
被 告 許佳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4年度交訴字第113號)
,聲請訴訟參與,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吳心怡參與本案訴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被告許佳憲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涉犯
過失致死罪,聲請人吳心怡為本案被害人許哲瑋母親即直
系血親,為瞭解訴訟程序之經過及卷證資料內容,並適時陳
述意見,爰聲請參與訴訟等語。
二、按因故意、過失犯罪行為而致人於死或致重傷之罪之被害人
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
聲請參與本案訴訟;前項各款犯罪之被害人無行為能力、限
制行為能力、死亡或因其他不得已之事由而不能聲請者,得
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為之。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
告、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
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
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
1款、第2項、第455條之40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涉犯過失致死罪嫌,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提起公訴,現由本院審理中,被害人因本案事故致生死亡
結果,聲請人為被害人之母親,有戶籍謄本2份在卷可參。
又聲請人具狀聲請訴訟參與,經本院徵詢檢察官、被告之意
見,檢察官表示:對於聲請沒有意見等語;被告表示:沒有
意見等語,本院再斟酌本案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
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等情事後,認為准許訴訟參與
有助於達成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之目的,且無不適當之情形
,是認聲請人聲請訴訟參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韋丞           




                  法 官  黃郁姈                  
                  法 官  廖宏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4項規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士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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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