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872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緯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字第27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緯騰所犯如附表所示數罪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緯騰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
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
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
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
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
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
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
。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
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亦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1條
第5款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
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
逾30年。另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
二審上訴案件數罪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
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裁判宣告數罪之
刑,部分曾經定應執行刑,再與其他宣告刑合併定其應執行
之刑時,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故定應執行之刑,其裁量
所定之刑期,倘較重於前開各罪曾定應執行刑與後裁判宣告
刑之總和,即違反上開原則而有判決不適用法則之違背法令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127號、108年度台非字第27號
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等案件,先後經臺灣嘉
義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分別確定在案
,此有如附表編號3至5號所示案件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
表在卷可憑,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號所示罪刑之宣
告刑部分,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所犯如附表編號
5號所示罪刑之宣告刑部分,則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
動,核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茲聲請人以本院為
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依同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經受
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數罪之宣
告刑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
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本
院審認核屬正當。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號所示罪刑
之宣告刑部分,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4年度聲字第776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此有該案件之裁定書、
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單、法院前案紀錄表等存卷可查,是依上
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院基於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於就
如附表所示數罪之宣告刑合併定應執行刑時,自不得逾有期
徒刑2年2月之範圍。綜此,本院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
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益及時間、空間
之密接程度,暨受刑人已於其簽名出具之上開調查表中,就
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表示並無希望法院考量何等因素或事項
,亦未表示其他意見(故本院認本件顯無另耗費有限司法行
政資源而於裁定前以傳喚、提解受刑人到庭或寄送意見表等
方式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機會之必要)等情,而為整體評價
後,認就如附表所示數罪之宣告刑,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 刑,應屬適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宗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韋智堯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附表:受刑人林緯騰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攜帶兇器竊盜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共2罪)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3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均有期徒刑3月 均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2年10月19日 ①112年11月18日晚上11時30分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②112年12月13日 ①113年11月18日 ②113年11月20日 ③113年11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及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緝字第605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108、571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315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嘉簡字第3號 113年度易字第765號 114年度嘉簡字第650號 判決日期 114年1月3日 114年2月27日 114年5月2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嘉簡字第3號 113年度易字第765號 114年度嘉簡字第650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4年2月10日 114年4月7日 114年7月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刑 均是 均是 均是 備註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863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2144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2642號 編號1至5號所示數罪之宣告刑,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4年度聲字第77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
編號 4 5 罪名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 攜帶兇器竊盜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13年9月30日 112年10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及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3434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緝字第54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交訴字第30號 113年度易字第981號 判決日期 114年6月30日 114年7月3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交訴字第30號 113年度易字第981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4年8月4日 114年9月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刑 均是 均否 備註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3252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2791號 編號1至5號所示數罪之宣告刑,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4年度聲字第77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